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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玉富、徐忠珠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吴玉富,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忠珠,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富、徐忠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吴玉富、徐忠珠共谋盗窃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红色奇瑞汽车先后在彭州市隆丰镇公林村、双埝村、团结村三次盗窃作案,盗走被害人鄢某某、张某某等人家禽舍内的家禽40余只,后销赃至彭州市丽春镇官渠3组鲁某某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玉富、徐忠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富、徐忠珠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玉富、徐忠珠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均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吴玉富、徐忠珠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玉富、徐忠珠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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