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玉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京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玉斌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吴玉斌与陈某某商量趁与老人换钱之机将钱偷走。二人驾驶摩托车前往钟祥、京山方向,一路骑行并四处物色老年人作为作案目标。二人行驶至京山市杨集镇新庙村一组农户家附近见到老人赵某甲,尾随骑行至赵某甲家禾场门口后下车。陈某某下车在门口找赵某甲说话,骗赵某甲称其二人系承包工程的工人,到时候需在老人家做饭开火,让赵某甲行个方便,赵某甲答应;陈某某又称自己二人需要整钱封红包给老板,让老人帮忙找些整钱换钱,赵某甲答应。吴玉斌、陈某某便将其手里的零钱凑了1000元给赵某甲,赵某甲接钱后进入房屋内拿钱。陈某某在门口发动摩托车等待吴玉斌,吴玉斌进房后见到赵某甲开始数钱,用手推向赵某甲头部,将赵某甲推到在地,并将洒落在地的零钱与赵某甲的整钱1500元抢走。吴玉斌出门坐上陈某某发动好的摩托车,二人骑车向随州方向逃走,在公路上二人将钱分赃后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陈某某、吴玉斌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北省十堰市勋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湖北省十堰市勋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里岗司法所出具的《说明》、杨集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京公(杨集)扣字[2020]003号)(京公(杨集)扣字[2020]004号)、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摩托车投保记录卡、继续盘问笔录、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审批表、赵某甲京山县杨集卫生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收条、刑事谅解书;2.证人赵某乙、孙某某、赵某丙、龙某某、吴某乙、金某某、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玉斌、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荆公鉴(生)字[2020]1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甲辨认吴玉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京山市杨集镇新庙村1组赵某甲被入户抢劫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5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吴玉斌讯问视频光盘一张、陈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陈某某指认作案过程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老年人家中抢夺对方钱财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零钱换整钱偷走老人钱财,后其同案犯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夺数额达一千五百元,陈某某分得赃款五百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晶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玉斌现被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州市**县**镇**村,联系电话1387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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