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吴王平,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湘西州吉凤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吉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吉凤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吉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王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吴王平伙同龙强(另案处理)窜到湘西经济开发区**路**路**处公路边靠山位置,将吴某某停在此处的一台东风牌的中型卸货车盗走。2018年6月23日吴王平将所盗车开到贵州省松桃县**乡水竹路口田茂熊修理厂准备改装车辆,被失主发现赃物被追回。经鉴定,被盗车价值65800元。
2019年9月4日,吴王平在铜仁市被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王平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图;7、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5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王平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属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湫凤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