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吴珍时,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路宏福家私店。2010年11月17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珍时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珍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2020年10月3日18时许,何某己在道县仙子脚镇仙子脚圩农贸市场旁将其停在屋外的两部摩托车推回家中时,被告人吴珍时在何某己家中无缘无故将何某己已经推回家里的一部摩托车推倒。随后吴珍时往其住所宏福家私店方向走,何某己跟随着吴珍时到宏福家私店,想把推倒摩托车的事通报给吴珍时的父母。到后,何某己喊了吴珍时的父母两声,吴珍时从店里拿起一张铝合金烤火桌就朝何某己的头部打,何某己头部被打伤倒在地上。吴珍时的父母前往劝阻时,其母亲蒋某某被吴珍时踢了一脚,其父亲吴某某被吴珍时追打。事发时何某庚同其3岁的女儿何某甲给住在吴珍时家旁的何某庚的爷爷奶奶送晚饭,何某庚同吴珍时对视了一眼,吴珍时就持铝合金桌架朝何某庚父女刺去,致使何某庚的手指和手臂被划伤、何某甲的头皮被划伤。经鉴定,何某己、何某庚、何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被告人吴珍时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2020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吴珍时在道县**镇**道**路**路交叉路口将何某己、何某庚、何某甲打伤,何某庚遂拨打110电话报警,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值班民、辅警接到110指令后速度赶到现场处置。吴珍时看到民警从警车内下车后,就在路边捡起石头砸向民警,民警遂鸣枪示警,但吴珍时仍继续用石头砸民警,其中一名辅警陈某某被吴珍时用石头砸中受伤,后民警开枪将吴珍时击伤,将其制服后送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8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珍时: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残留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吴珍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与砖头、水泥块、弹壳、不锈钢架桌子、被砸烂的凳子、被砸烂的女式摩托车(上述物品均以照片的形式固定证据);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就诊记录、病历资料、处警经过、判决书复印件、110接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蒋某某、吴某某、何某乙、何某丙、邓某某、何某丁、何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己、何某庚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珍时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珍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珍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珍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珍时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1册,光碟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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