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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瑜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吴瑜,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巷**栋**门附**号。2019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钟某某要求被告人吴瑜帮其购买4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吴瑜答应。随后被告人吴瑜购买了35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告知钟某某到自贡市贡井区胜利巷15栋1门附8号去取。次日凌晨0时许,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400元钱转给被告人吴瑜,并到自贡市贡井区**巷**栋**门附**号被告人吴瑜家门口取得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案件线索来源说明、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3、证人钟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瑜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瑜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瑜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瑜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鑫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瑜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八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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