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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皓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吴皓,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居**苑**幢**室。被告人吴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吴皓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他人宣传,谎称可以代办南外仙林分校、金陵小学或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的学生学籍,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8万元、张某甲3万元、张某乙6万元、孙某甲1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叶某某10万元、黄某某12.2万元、钱某某15万元、周某甲17.2万元、孙某乙28.5万元、施某某15万元、卜某某10万元、张某丙5万元、董某某10万元、周某乙15万元、沈某某15万元,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99.9万元。其中6万元支付给中间人周某丙作为介绍费,其余钱款被吴晧挥霍。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皓以帮助介绍工作需要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吴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中间人周某丙已将收取的6万元介绍费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议书、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皓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皓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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