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吴皓,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居**苑**幢**室。被告人吴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皓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吴皓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或通过他人宣传,谎称可以代办南外仙林分校、金陵小学或南师附中仙林学校初中部的学生学籍,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8万元、张某甲3万元、张某乙6万元、孙某甲1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叶某某10万元、黄某某12.2万元、钱某某15万元、周某甲17.2万元、孙某乙28.5万元、施某某15万元、卜某某10万元、张某丙5万元、董某某10万元、周某乙15万元、沈某某15万元,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99.9万元。其中6万元支付给中间人周某丙作为介绍费,其余钱款被吴晧挥霍。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皓以帮助介绍工作需要打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吴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中间人周某丙已将收取的6万元介绍费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议书、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张某甲、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皓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皓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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