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盛和,绰号“老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7********,汉族,江西乐平人,小学肄业,木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村**街**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盛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日以珠公(刑)诉字[2020]0036号起诉意见书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盛和想和浙江路陪酒女张某某谈朋友并经常在经济上接济张某某,但张某某一直未同意。2019年12月22日晚9时许,吴盛和邀请朋友在景德镇市**路***KTV包厢唱歌,期间张某某、杨某某在包厢陪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张某某接到其男友李某某电话让其一起吃夜宵,于是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开包厢与李某某汇合,三人在浙江路**号**对面的夜宵摊吃夜宵。随后吴盛和发现了三人,察觉李某某是张某某男朋友,内心十分愤怒,便在夜宵摊旁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冲向李某某,用力打击其头部,造成李某某头部肿起。随即吴盛和被人拖开,离开现场。12月23日1时许,李某某和张某某回到珠山区***出租屋休息,李某某不时呕吐,至早上8时许,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没有意识,便拨打120电话,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盛和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盛和采取暴力手段,使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凡
检察官助理:陈抚娟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吴盛和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光盘叁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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