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吴瞒文,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镇街**村**号。因吸毒于2009年9月3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09年9月26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于同年3月5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8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于同年3月10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瞒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瞒文在本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维纳斯酒店附近,以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多次将毒品贩卖给毛某某。具体如下:
2018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本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维纳斯酒店附近将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上述地点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上述地点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上述地点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上述地点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瞒文在上述地点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毛某某。
2018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瞒文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本市海曙区集士港南苑E家宾馆附近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显进(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侦控记录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明细、电话录音记录、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姚某某、吴某某、黄牟牟的证言;
3.被告人吴瞒文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瞒文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依青
检察官助理:孙琳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瞒文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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