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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碧石、廖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吴碧石(曾用名吴小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5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族**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还建楼**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8年3月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8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碧石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采取撬汽车油箱盖,用吸油泵吸油的方式,盗窃柴油贩卖获利。为此,二人准备1辆旧三菱越野汽车、油布、油管、油泵等作案工具,并对车辆进行改装。曹某某与其同居女友冯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以每吨4000元价格收购柴油。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吴碧石伙同曹某某等人共同盗窃柴油7次,廖某某明知吴碧石、曹某某提供的柴油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3.91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高速**县**镇**村**路段收费站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邢某某1辆铲车、1辆压路机、2辆挖掘机、1辆货车油箱内柴油共约1500余升。同日5时许,被盗柴油由被告人廖某某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7635元。

2.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黄石**路与**路交叉十字路口附近**商贸有限公司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陈某甲2辆铲车油箱内柴油约500余升;盗窃被害人胡某某2辆挖掘机、1辆压路机油箱内柴油约700余升。同日5时许,被盗柴油由被告人廖某某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6108元。

3.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大冶市**镇**工业园对面路边、**村**广场路边、**路**门业公司附近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甲1辆货车油箱内柴油约600余升、张某乙2辆货车油箱内柴油约800余升、陈某某1辆货车油箱内柴油约500余升、张某丙1辆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约200余升。同日5时许,被盗柴油由被告人廖某某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1.0689万元。

4.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大冶市**镇**国道**桥路段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刘某某1辆推土机油箱内柴油约240余升、费某某1辆挖机油箱内柴油约300余升、李某甲1辆铲车油箱内柴油约300余升。同日5时许,被盗柴油由被告人廖某某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4276元。

5.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黄石**街道**大道**段与**大道交汇处施工工地、**大道**段**村路段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舒某某的1辆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约200余升、柏某某2辆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约800余升。同日5时许,将盗柴油由被告人廖某某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共计5090元。

6.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大冶市**镇**三期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一辆轧路机油箱内柴油约330余升。同日5时许,吴碧石、曹某某将盗得的柴油销售给廖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680元。

7.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碧石伙同曹某某来到鄂州市**高速**村施工路段工地,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李某乙1辆铲车油箱内柴油约270余升、王某某1辆挖掘机油箱内柴油约150余升、李某乙1辆挖掘机内柴油共约300余升。同日5时许,吴碧石、廖某某在到黄石市**街办**村附近路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盗窃使用的车辆和工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665元。

另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家属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经公安机关返还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邢某某、陈某甲、胡某某、柏某某、舒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吴碧石、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碧石、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碧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碧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碧石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78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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