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学生,甘肃省陇南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磊、李某某涉嫌大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彭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吴磊在接到购毒人员雷某某购买毒品的要求后,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在彭州市天彭镇牡丹北路友舍民宿3楼电梯外的垃圾桶上,并通过微信收取雷某某的转账200元。雷某某在上述地点取得毒品后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净重0.37克)。随后,民警在友舍民宿329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搜出手机1部,并在该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33袋(净重共计20.11克)、吸毒工具2个、电子秤1个、塑料封口袋1包、手机1部及吴磊身份证1张。
2019年11月14日,彭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大街233号速尔快递将被告人吴磊挡获,民警当场从吴磊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1袋(净重18.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磊、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翀
2020年4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磊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补充材料捌页,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光盘玖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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