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公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吴祖新,曾用名吴祖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号**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建炀,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幢**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建华,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煜,曾用名范有富,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昌裕,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永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幢**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 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季海滨,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餐厅楼上**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季发长,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号**幢**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青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宾馆。因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卿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街**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财永,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幢**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街**弄**号**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8月1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吴建华、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祖新因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提出由其出本金购买毒品,并由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炀负责贩卖,毛志慧、葛建炀同意参与。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分二次从广东省惠州市“阿敏”等人处购进372.9045千克氯胺酮,运回遂昌进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由被告人吴祖新、吴建华提供毒资,吴祖新指使毛志慧、葛建炀到广东省惠州市从“阿敏”等人处以每千克150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购进168.5千克氯胺酮,运回遂昌,之后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及罗某某(另案处理)将168.5千克氯胺酮贩卖给被告人范煜、季海滨、尹永建、方昌裕、邱剑及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时按照约定,每贩卖1千克氯胺酮,吴祖新给毛志慧、葛建炀各2000元人民币,给罗某某1000元人民币。其中:
(1)2016年3月至同年8月,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及罗某某先后将151.5千克氯胺酮以每千克33000至375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范煜、叶某某。其中吴祖新直接贩卖给方昌裕33千克氯胺酮,毛志慧直接贩卖给尹永建34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季海滨20千克氯胺酮,葛建炀直接贩卖给范煜40千克氯胺酮;罗某某直接贩卖给叶某某24.5千克氯胺酮,其中2016年6月13日,罗某某在遂昌以每千克3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叶某某,叶某某于次日在温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1769.05克氯胺酮。
(2)2016年10月至同年11月,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将17千克氯胺酮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范煜4千克、方昌裕4千克、季海滨4千克、邱剑2千克及“建”3千克。
2.2016年9月至11月,吴祖新与葛建炀、毛志慧再次谋划贩卖氯胺酮。吴祖新、吴建华筹集好资金后,同年11月13日,吴祖新指使毛志慧驾驶浙B****V轿车、葛建炀驾驶浙G****5箱式货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从“阿敏”等人处以每千克240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购进氯胺酮以及用于配制氯胺酮的辅料,之后运回遂昌县城,藏匿于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苑内,由葛建炀保管。之后吴祖新、葛建炀、毛志慧将104千克氯胺酮以每千克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贩卖给季海滨、范煜、尹永建、邱剑、季发长等人。同时按照约定,每贩卖1千克氯胺酮,吴祖新给毛志慧、葛建炀各30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18日,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在龙泉市公园路70号信用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民警在吴祖新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太和路26弄7号家中查获氯胺酮一袋,净重578克,用于记录销售毒品、销售毒品后资金分配账本一本;在葛建炀位于遂昌县**街道**幢**单元**室家中及遂昌县**街道**幢**单元**柴火间、**幢**单元**柴火间内查获氯胺酮17袋(包),净重99.8265千克,用于配制氯胺酮的辅料1袋,净重22.4323千克,以及用于记录销售毒品的账本一本。
二、被告人吴建华持续为其子吴祖新偿还赌博欠下的部分巨额高利贷,经济陷入困境。2016年3月,吴建华筹集154万元人民币,提供给吴祖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而吴祖新则将贩卖氯胺酮获得的部分毒资再交给吴建华偿还债务。2016年11月前后,吴建华再次筹集300万元左右人民币,提供给吴祖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2017年4、5月,吴建华担心其提供购买毒品的毒资不能及时回收,多次要求吴祖新、葛建炀等人将100多千克氯胺酮交由其保管。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吴建华从吴祖新处获得贩卖氯胺酮的毒资180万元人民币。
2017年7月18日,吴建华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白马大酒店1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范煜多次在遂昌从葛建炀处购进50.415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吴丽祥、孙海锋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范煜在遂昌以每千克33500元至3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多次从葛建炀处购进氯胺酮40千克,后在遂昌等地贩卖给吴丽祥等人。
2.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范煜在遂昌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多次从葛建炀处购进10千克氯胺酮,后在遂昌等地贩卖给吴丽祥等人。
3.2017年7月6日晚,经郑莉(已判刑)事先居间介绍联系收取孙海锋毒资,范煜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垃圾处理厂附近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葛建炀处购进140余克氯胺酮,之后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汤显祖公园(汤公度假酒店烧烤摊附近)附近将140余克氯胺酮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孙海锋。
4.2017年7月14日,范煜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太和路吴祖新家车库里以1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葛建炀处购得275余克氯胺酮,后骑葛建炀的迷彩色电瓶车在遂昌县高速遂昌东出口厕所附近,将275余克氯胺酮以2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吴丽祥。
2017年7月18日,范煜在龙泉市公园路70号信用宾馆8606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方昌裕多次在遂昌从吴祖新处购进48千克氯胺酮,在遂昌、上海等地贩卖给张青松、沈某某(另案处理)、“齐敏”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方昌裕以每千克人民币37000元至37500元的价格,在遂昌县多次从吴祖新处购进33千克氯胺酮,之后贩卖给张青松2千克以及沈某某、“齐敏”等人。
2.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方昌裕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遂昌县多次从吴祖新处购进15千克氯胺酮,之后将氯胺酮贩卖给沈某某、“钟叶”、“齐敏”等人。
2017年9月25日,方昌裕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出租房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尹永建多次从毛志慧、季海滨处购进38.5千克氯胺酮,在遂昌、温州等地贩卖给徐财永、林祥祥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尹永建以每千克33500元至345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多次从毛志慧处购进34千克氯胺酮贩卖给他人。
2.2017年7月9日晚上,尹永建与季海滨经事先商量,由尹永建先支付40000人民币给季海滨,季海滨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太和路育才小学附近以60000人民币的价格从吴祖新处购进1千克氯胺酮,之后驾驶浙K****J白色丰田轿车将氯胺酮运送至温州市鹿城区国际大酒店附近,贩卖给尹永建。尹永建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公园附近将1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徐财永。当夜因氯胺酮质量问题,徐财永随即退回氯胺酮,尹永建于7月10日将氯胺酮带回遂昌。
3.2017年7月10日晚,尹永建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官碧路桥头附近以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毛志慧处购进1千克氯胺酮,贩卖给他人。
4.2017年7月11日晚,尹永建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平价海鲜店附近以9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毛志慧处购进1.5千克氯胺酮,后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老宗方饭店附近将400克氯胺酮贩卖给徐财永。
5.2017年7月6日晚和7月17日凌晨,尹永建先后二次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官碧路桥头附近,共计以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毛志慧处购进1000克氯胺酮,贩卖给林祥祥等人。
2017年7月18日,尹永建在遂昌县**街道**山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氯胺酮两包,净重分别为47.7克和1.4克。
六、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季海滨在遂昌从吴祖新、毛志慧处合计购进29千克氯胺酮,运至温州、衢州等地贩卖给严某某、尹永建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至同年7月,季海滨在遂昌以每千克34000元至3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多次从毛志慧处购进20千克氯胺酮。其中2016年6月至8月,季海滨多次在温州、衢州等地以每克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严某某(另案处理)。
2.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季海滨在遂昌以每千克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多次从吴祖新处中购进8千克氯胺酮。其中2017年1月至7月6日,季海滨多次在温州、衢州等地以每克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严某某。
3.2017年7月9日晚上,季海滨与尹永建经事先商量,由尹永建先支付4万元人民币给季海滨,季海滨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太和路育才小学附近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吴祖新处购得1千克氯胺酮,之后驾驶浙K5823J白色丰田轿车将氯胺酮运送至温州市鹿城区国际大酒店附近,贩卖给尹永建。尹永建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公园附近将1千克氯胺酮贩卖给徐财永。当夜因氯胺酮质量问题,徐财永随即退回氯胺酮,尹永建于7月10日将氯胺酮带回遂昌交给季海滨,季海滨联系吴祖新退货,吴祖新没有同意。同年7月11日、7月16日,季海滨分两次在衢州将其中的200克氯胺酮以每克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严某某。
2017年7月18日,季海滨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莫凡客餐厅楼上3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氯胺酮四包,净重分别为46.9克、62.8克、47.2克和47.5克。
七、2017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季发长多次在遂昌从吴祖新、葛建炀等人处购进19 406.21克氯胺酮和MDMA摇头丸28.11克,贩卖给毛卿俊、张青松、鲍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31日晚,季发长在遂昌将200克氯胺酮和20小包的MDMA摇头丸贩卖给胡某某(另案处理)。2月1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毒品乘周云驾驶的汽车从遂昌前往上海,途中胡某某取出少量K粉与周云共同吸食。之后二人在杭长速安吉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胡某某随身携带背包内,查获四大包合计184.5克氯胺酮、20小包“冬虫夏草”MDMA摇头丸合计28.11克。
2.2017年1月24日至3月21日,季发长多次通过遂昌快递邮寄至上海的方式,以每24克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16克氯胺酮贩卖给鲍某某。
3.2017年2月至3月,季发长在遂昌以每50克3500至37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合计将290.21克氯胺酮贩卖给张青松。
4.2017年1月26日至2月24日,季发长多次通过快递从遂昌邮寄至温州的方式,以每50克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00克氯胺酮贩卖给瞿某某。
5.2017年3月23日至7月15日,季发长多次在遂昌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吴祖新、葛建炀处购买18.5千克氯胺酮贩卖给鲍某某、瞿某某、张青松等人。其中:
(1)2017年3月28日至7月,季发长多次通过遂昌快递邮寄至上海的方式,以每24克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312克氯胺酮贩卖给鲍某某。
(2)2017年5月24日至7月,季发长多次通过快递从遂昌邮寄至温州的方式,以每50克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400克氯胺酮贩卖给瞿某某。
(3)2017年2月至7月,季发长以搭运客运汽车、藏匿废弃车内等方式,以每50克3500至37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150克氯胺酮贩卖给张青松。
(4)2017年5月至6月,季发长分二次在遂昌将2千克氯胺酮贩卖给毛卿俊。
(5)2017年7月6日、7月17日,季发长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分别以14400元、7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00克、100克氯胺酮贩卖给张杰。
(6)2017年7月的一天,季发长通过遂昌快递邮寄至湖南的方式,以每50克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250克氯胺酮贩卖给吴某某。
2017年7月18日,季长发在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135号9幢1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八、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邱剑在遂昌、缙云等地从吴祖新处购进13千克氯胺酮贩卖给金某某、邓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7日,邱剑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遂昌等地从吴祖新处购进9千克氯胺酮。其中2017年2月16日至5月3日,邱剑多次在温州、青田等地,以每50克6500元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500克氯胺酮贩卖给金某某。
2.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邱剑以每千克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缙云、遂昌等地从吴祖新处购进4千克氯胺酮。其中2017年5月9日至7月9日,邱剑多次在温州、青田等地,以每50克6500元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将800克氯胺酮贩卖给金某某。
2017年7月18日,邱剑在缙云县新建镇和源村大筠北45号被民警抓获。
九、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青松多次在遂昌从方昌裕、季发长处购进4440.21克氯胺酮,在遂昌、龙泉等地贩卖给张荣华、吴某甲、廖海清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7月,张青松在遂昌县王村口镇森林宾馆等地分别以39000元、19500元、19500元人民币从方昌裕处购买1000克、500克、500克合计2000克氯胺酮,贩卖给他人。
2.2017年2月21日,张青松在遂昌县以17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季发长手中购买240.21克氯胺酮。后将该氯胺酮贩卖给张荣华、戴尚明(均已判刑)。次日凌晨,张荣华和戴尚明在温州准备交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3.2017年2、3月份的一天,张青松在遂昌县从季发长处以3750元的价格购进50克氯胺酮,之后在龙泉市住龙镇往龙泉方向一个隧道附近,将50克氯胺酮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廖海清。
4. 2017年6月至7月初,张青松多次在遂昌以50克氯胺酮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季发长处购进400克氯胺酮,并分多次将400克氯胺酮以每50克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吴某甲。
5.2017年3月底至2017年7月初,张青松多次在遂昌县以每50克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季发长购进1750克氯胺酮,贩卖给廖海清等人。
2017年9月29日,张青松在浙江省遂昌县王村口镇森林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毛卿俊在遂昌县分二次从季长发处购进2000克氯胺酮,并将氯胺酮运到温州贩卖给黄某甲等人。其中在2017年6月27日至7月10日,毛卿俊在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附近,以每50克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3次共贩卖给黄某甲150克氯胺酮。
2017年10月9日,毛卿俊在遂昌县妙高街道二都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一、被告人徐财永在温州从事毒品贩卖,并将氯胺酮贩卖给叶辉等人。2017年7月,徐财永在温州、遂昌向尹永建购进1400克氯胺酮,其中1000克氯胺酮因质量问题退还,另400克氯胺酮贩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9日晚,徐财永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公园附近拿到尹永建贩卖的1000克氯胺酮,之后因氯胺酮质量问题,徐财永随即将氯胺酮退还给尹永建。
2.同年7月11日晚上,徐财永雇佣他人驾驶浙C****1小车从温州到遂昌县,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北门老宗方饭店附近以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尹永建处购进400克氯胺酮,之后将氯胺酮运回温州贩卖给他人。次日,徐财永在温州市鹿城区将30000元毒资通过ATM机转账到尹永建妻子余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
2017年10月31日,徐财永在福建省寿宁县坑底乡政府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十二、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杰多次从季长发等人处购进310克氯胺酮,以每克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在遂昌、衢州贩卖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6月的一天,张杰在遂昌县将10克氯胺酮和1克左右毒品“奶茶”贩卖给张某甲。
2.2017年7月初的一天,张某甲与张杰约定好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200克氯胺酮。同年7月6日,张某甲指使黄某乙(另案处理)从衢州到遂昌与张杰进行毒品交易。张杰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梦翔幼儿园附近从季发长处以14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00克氯胺酮,之后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梦翔幼儿园附近将该200克氯胺酮交给黄某乙。
3.2017年7月的一天,张某甲与张杰约定好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00克氯胺酮。同年7月17日,张杰在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135号9幢楼下从季发长处以7200元人民币购进100克氯胺酮。后张杰将该100克氯胺酮运到衢州市贩卖给张某甲。
2017年7月19日,张杰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五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子称、塑料袋、银行卡等;2.书证:银行明细、取款凭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华某某、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张某甲、孙某某、瞿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吴建华、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吴建华、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运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尹永建、季海滨、季发长、邱剑、张青松、毛卿俊、徐财永、张杰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建华、范煜、方昌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祖新、毛志慧、葛建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季海滨、季发长、张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范煜、方昌裕、季海滨、季发长、毛卿俊、徐财永、张杰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系毒品再犯。被告人徐财永在贩卖1千克氯胺酮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张杰有立功表现。对十四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银娟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祖新现押于景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葛建炀、张杰现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毛志慧、季发长、邱剑、徐财永现押于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建华、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滨、张青松、毛卿俊现押于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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