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吴祥友,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祥友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祥友在2019年农历四、五月的一天,在鲁甸县**乡回家途经**路边一转弯处时,在路边以100元一只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了6只疑似白腹锦鸡带回家喂养。经鉴定,6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祥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祥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祥友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祥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为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详见随案移送的刑事案件卷宗。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共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壹份。
5.随案移送白腹锦鸡照片共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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