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立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汨罗市**乡**村**组。1992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立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立兵于2020年4月21日开始租住在汨罗市**乡**村**组**号凌某某家中一楼靠西边的房间。2020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吴立兵趁被害人凌某某家中无人,将其租住房间与凌某某住的房间封住的门推开后进入凌某某家中卧室,将凌某某放在房间木柜抽屉的一个黄金手镯盗走后以9867元的价格卖给在汨罗市劳动南路经营“**珠宝”的老板余某某。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10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立兵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8月13日,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将追回的被盗黄金手镯款11100元发还给被害人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立兵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老凤祥质量保证单、领条、微信转账记录、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立兵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立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立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吴立兵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立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立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叶颖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立兵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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