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立峰,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9年8月1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于2019年9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立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1日22时许,吴立峰在闽清县**镇**村**附近,将3克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非法获得毒资1800元;
2、2019年3月26日18时许,吴立峰在闽清县**镇“**”修车店内,将1克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非法获得毒资600元;
3、2019年3月28日13时许,吴立峰在闽清县**镇“**”修车店门口,将1克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非法获得毒资600元;
2019年8月23日,吴立峰因吸食毒品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期限届满,闽清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立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立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立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立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立峰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立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吴立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仁荃
代理检察员:蔡小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立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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