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吴立鹏,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被告人吴立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立鹏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吴立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立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立鹏在没有取得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南京(红)、利群(新版)等品牌的伪劣香烟,采用上门推销等手段,在苏州市吴江区**镇、**镇等地向王某某、季某某、吴某甲等人进行销售,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30000余元。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立鹏被抓获后,在吴立鹏停放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广场的机动车中、吴立鹏的哥哥吴某乙经营的苏州市吴江区**镇**广场**店内,查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的假冒南京(红)伪劣香烟125条、假冒利群(新版)伪劣香烟50条、假冒利群(软红长嘴)伪劣香烟100条。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获香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手机等(均系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卷烟照片等;
3.证人吴某乙、季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立鹏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立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吴立鹏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 全部案卷材料;
3. 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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