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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章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202号

被告人吴章(曾用名吴小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章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吴章到乐清市柳市镇扬帆路2号,以爬窗的方式进入湘西土菜馆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店内收银台300元现金,4包硬壳中华香烟,一包芙蓉王香烟和3台华为牌平板电脑(价值共计2515元)。

2.2018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吴章到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433号,以翻墙的方式进入石林石材厂,盗窃受害人黄某乙厂内办公室抽里的2800元现金 。

3.2018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吴章到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888号,以撬窗的方式进入上海人民电器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盗窃胡某某办公室抽里一张50元外币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价格认定书 、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甲、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吴章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章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章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工作记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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