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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红兵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吴红兵,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犯抢劫罪、惯窃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于1994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以抢劫罪、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红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晚,购毒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吴红兵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当日20时许,被告人吴红兵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德克士门口,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以100元钱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处查获了毒品海洛因。同时,吴红兵将身上的一小包海洛因(净重0.09克)丢到地上,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吴红兵贩卖和其当场丢弃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吴红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红兵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毒品提取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红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兵贩卖毒品海洛因0.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红兵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红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红兵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红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红兵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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