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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红卫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现住东乡县**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9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街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机动车;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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