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红友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吴红友,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贞丰县**街乡**房村**组,无固定住所。2017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红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红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吴红友在本市徐汇区***路***号***网吧,趁被害人唐和峰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牌Nova2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42元),后将该手机变卖他人。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红友在本市普陀区***路***路公交车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和峰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红友的供述;5.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红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红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红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红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红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静松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红友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