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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红春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红春(绰号阿),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盐源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捕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临时羁押,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8月27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翠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昌江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红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2月17日,被告人吴红春与王宏诗、张海华、黄海勇(以上三人均已判刑)、杨林、陈能(以上两人另案处理)从石碌到海尾黄启元(另案处理)家拜年,酒后,黄启元、苏成海、柏国光(后二人均已判刑)带吴红春、王宏诗等人去海边玩耍,当走到陈某某小店房时遇见被害人符某甲,苏成海、黄启元即冲上去叫符为打苏成海一事赔钱,符不肯,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黄启元便叫吴红春等人帮忙,吴红春、黄海勇、杨林等人遂上前围打符某甲。符被多人围打后便往其家方向逃跑,在途中捡到一把甘蔗刀后返身追赶苏成海等人,将苏成海的脸部、肩部砍伤。吴红春、黄启元、王宏诗等人继续追打符某甲并用石头砸打符,符仍不停地持刀朝打其的人乱砍,吴红春、王宏诗冲上去抓住符的双手将刀夺下,接着,杨林、吴红春、黄海勇用木棍殴打符,见其不能动弹方逃离现场。符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红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苏成海、王宏诗、张海华、柏国光、黄海勇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吴红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红春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江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吴红春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哥哥符某乙联系电话131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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