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绪美,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文盲,务工,住泗阳县**镇**路**桥。被告人吴绪美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5月29日、2012年1月11日、2016年12月9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8月23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9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绪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绪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绪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绪美到泗阳县众兴镇银泰国际花园小区东门北侧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登梯翻窗的方式进入收购站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50余元。
2. 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绪美到泗阳县众兴镇银泰国际花园小区东门北侧汪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撬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废品收购站内,盗得废旧铜线110余斤。经鉴定,该废旧铜线的价格为14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绪美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绪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绪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绪美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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