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号**栋**单元**室。2018年7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8月28日、8月29日和同年9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四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京山菜市场附近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姑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为此共支付2500元毒资给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冰毒约5克,麻姑约0.45克。
2、2019年8月8月29日和同年9月1日、9月3日、9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五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麻纺宿舍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姑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和吴某某。刘某某为此共支付1500元毒资给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冰毒约2.6克,麻姑约0.405克。
3、2019年9月2日2,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麻纺宿舍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5克)和麻姑(约0.09克)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方某某。
4、2019年7月10月和同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二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麻纺宿舍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姑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为此共支付470元毒资给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冰毒约0.95克,麻姑约0.09克。
2019年9月6日17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沃尔玛超市门口处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在其身上和电动车上查获共计13小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和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5.毒品称重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5.8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