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吴美,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六安市**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吴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美原系六安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主管,因其个人投资理财失败、欠债无力偿还,遂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购房被害人不懂业务流程,在被害人将购房首付款存往个人账户后,向被害人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通过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转至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内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共作案6次,涉案金额共计16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韦某某24万元。
2.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陶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陶某某55万元。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李某某36万元。
4.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7万元。
5.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9万元。
6.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吴美带领被害人徐某某(丈夫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业务,谎称银行需要冻结购房首付款,诈骗被害人徐某某16万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吴美从其所在的六安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离职。同年9月3日,被告人吴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8日,六安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吴美诈骗的购房首付款垫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陶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美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美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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