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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联红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吴联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塘**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浩,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联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2日至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吴联红自称从事女鞋销售生意、销量较好,委托被害人余某某、欧某某经营的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以每双人民币90元至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代为生产女鞋。同年9月5日到9月30日,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按照订单要求生产各式女鞋15000余双(价值124.5万元以上),通过赊销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人吴联红。被告人吴联红取得货物后,雇佣其弟吴某甲(另案处理)跟车拉货,将女鞋运送至温州**淘宝城,以每双52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区**楼**号夏某某、刘某某经营的店铺,得款677270元。期间,被告人吴联红为取信于被害人,支付部分货款20万元。同年10月初,被告人吴联红离开温州,更换联系方式,并将销赃所得款项用于购置轿车等。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吴联红在贵州省绥阳县被抓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联红购置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其妻张某甲名下银行账户内的10万元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野狼公司车间计划单、打包记录、生产单、针车工资表、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查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消费单据、发票、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钱某甲、包某某、夏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吴某乙、张某甲、王某某、钱某乙、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联红及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联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君君

202056

附:

1.被告人吴联红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浩,联系电话为1350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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