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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腾前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15号

被告人吴腾前,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现暂住晋江市**镇**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腾前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吴腾前驾驶车牌号为闽******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晋江市**镇**路由西往东在靠路中车道与中间车道之间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以68-71公里/小时速度行驶,遇被害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自南往北未减速让行驶入**路,被告人吴腾前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在中间车道客车左前部碰撞摩托车左后侧,后又碰撞路旁行道树,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腾前拨打122报警后弃车逃逸。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腾前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5月4日21时许,民警在晋江市**镇一酒店抓获被告人吴腾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手机通话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腾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腾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腾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检察员:李 环晖

检察员:林 美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腾前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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