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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自成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号,现住保德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在保德县**镇**村王某某(吴某某未婚妻、冀某某前女友)开的美容店内,因其二人均与王某某有男女感情问题引发斗殴,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放在窗台上的U型锁,在被害人冀某某的胸部和左肩膀上各打一下,并将冀某某推倒在地,后经保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远端骨折”。经山西省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写下悔过书,被害人冀某某出具谅解书。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办案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

检察官助理:菅强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保德县**镇**村,联系电话1511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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