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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艳芹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吴艳芹,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吴艳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艳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艳芹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艳芹,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祁某某、宋某乙、范某丁、韦某某及辩护人王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艳芹与化明玲共经实现预谋,采取与被害人定亲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范某丁、祁某某、宋某乙、韦某某人民币共计144896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被告人吴艳芹与被告人化明玲(刑拘在逃)虚构介绍对象结婚的事实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二被告人于2019年9月6日以定亲购买三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花费27000元为被告人化明玲购买金手镯1个,被告人吴艳芹从中获利10000元。

2、2019年7月份,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被告人吴艳芹与被告人化明玲虚构介绍对象结婚的事实结识被害人范某丁,在取得被害人范某丁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范某丁吃饭买衣服钱1000元。2019年7月25日,二被告人虚构结婚定亲购买三金的名义,让被害人范某丁花费7400元为被告人化明玲购买金吊坠一条、以结婚定亲索要彩礼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范某丁20000元、小苏香烟一条及1000元现金。被告人化明玲于2019年9月13日骗取被害人范某甲过节送礼费1000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一条小苏烟的价格220元。

3.2019年7月13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龙头村吴艳芹家中,被告人吴艳芹与被告人化明玲虚构介绍对象结婚的事实结识被害人祁某某。2019年7月31日,二被告人虚构结婚定亲购买三金的名义,让祁某某花费18016 元购买金手镯一个。被告人化明玲并于同年9月30日以结婚定亲索要彩礼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祁某某29000元,被告人吴艳芹从中获利14500元。同年9月份,祁某某母亲给被告人化明玲900元红包。

4.2019年9月21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被告人吴艳芹与被告人化明玲虚构介绍对象结婚的事实结识被害人宋某乙。2019年10月4日,二被告人虚构结婚定亲购买三金的名义,让宋某乙花费27560元购买金手镯、金耳环、金项链各一个,并于同年10月5日以购买结婚吊坠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乙父亲宋某甲现金10000元,被告人吴艳芹从中获利5000元。

5.2019年9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被告人吴艳芹与被告人化明玲虚构介绍对象结婚的事实结识被害人韦某某,在取得被害人韦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韦某某吃饭买衣服钱1800元。

被告人吴艳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等物证;

2.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照片、赣榆区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范某甲、孟某某、宋某甲、范某乙、杨某某、范某丙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祁某某、宋某乙、范某丁、韦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吴艳芹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检查提取笔录;

7.微信信息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艳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艳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恒林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艳芹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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