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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英能、庄盼等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英能,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巷**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宿舍**栋**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兴照,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盼(绰号“舞龙”、“阿龙”、“么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镇政府宿舍,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宿舍**栋**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庆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英海(绰号“么长”),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巷**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小区**栋**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琪、莫景儒,澄迈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英能、庄盼、李庆才、吴英海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庄盼、李庆才、吴英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英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吴英能、庄盼、李庆才、吴英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吴英能、庄盼夫妻二人便在澄迈金江地区非法放高利贷,月利息8%至30%不等。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被告人吴英能、庄盼纠集被告人吴英海、李庆才采取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等方式索取非法高额利息,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杜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1149412.45元(其中既遂559412.45元,未遂590000元)

2013年底至2014年底,被告人吴英能共向被害人杜某某放高利贷共计约人民币30万元本金,月利息10%至30%不等,陆续收到杜某某还款。约至2015年,因利息过高,杜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于是吴英能便将利息变欠条的方式累加借款。约至2015年底,杜某某共写给吴英能共计约人民币90万元的借条,因杜某某无力还款,吴英能便与庄盼共同对杜某某催收高额利息。随后,庄盼便找到杜某某,以每月还人民币3万元抵消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的方式要求杜某某还高利贷,如当月还款不到人民币3万元,则视为利息。2014年至2016年底,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向他人借高利贷等方式共还款给吴英能、庄盼人民币961233元,但仍不能还完本息。之后,杜某某因经济原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利息。庄盼便以拉杜某某到海口当妓女为威胁,胁迫杜某某写下三张未支付借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的空借条。杜某某迫于无奈便再次陆续还高利贷利息给吴英能和庄盼。

自2017年起至2019年4月,庄盼为迫使杜某某偿还高利贷利息,分别于2017年初某天晚上伙同被告人李庆才驾车将杜某某带到澄迈县金江镇金外滩小区后面的某个工地处,持刀威胁恐吓、殴打杜某某,限制杜某某人身自由约4小时;2018年6、7月份间驾车带杜某某到澄迈县公安局大门口旁,在车上持刀威胁、恐吓杜某某,以及通过堵截、砸毁车辆、电话辱骂、滋扰杜某某等方式,达到迫使杜某某还钱的目的。2017年至2019年4月,杜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向他人借高利贷等方式总共还给吴英能和庄盼人民币559412.45元。

2019年9月4日,吴英能、庄盼、李庆才被抓获,吴英海被传唤到案。

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4日对被告人吴英能、庄盼、李庆才、吴英海的住处、车辆进行搜查,扣押到POS机、信用卡、手机、车辆等物品(详见清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物品(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账、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吴某丙、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英能、庄盼、吴英海、李庆才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专项审计报告。

(二)李某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78000元

2016年至2018年11月,李某乙先后向被告人吴英能、庄盼借了人民币约20万元,约定月利息10%,期间陆陆续续还了利息,后因为没有钱还利息,吴英能就让其另外再签欠条,垒高了债务。到2018年11月份,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借款、其先夫帮忙还款等方式共还了人民币450550元给吴英能和庄盼,但仍未还清本息。为索取非法高额利息,吴英能、庄盼采取打电话、上门威胁、贴小纸条等方式向李某乙讨债。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英能、吴英海二人在晚上约0点钟多次到李某乙前夫李某丙家采用踢门、吵闹、威胁打其家人、贴小纸条等方式催讨债务。为使家人免受威胁,李某丙父亲李某丁便给了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让其还债,李某乙就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还了人民币78000元给庄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微信账单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英能、庄盼、吴英海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专项审计报告。

(三)岑某某的车辆被故意损坏一案

杜某某自2013年开始向被告人庄盼和吴英能夫妇借高利贷,至2016年左右便开始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庄盼多次上门追债。

2017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庄盼为了逼迫杜某某偿还所欠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吴英海、李庆才等人,驾驶其通用牌轿车到澄迈县金江镇陆通路公路局宿舍门前斜对面路边后,从其车辆后备箱取出铁棍、砍刀、木棍,打砸杜某某丈夫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V****的银色日产逍客越野车,致使该车多处部位受损。之后,庄盼、吴英海、李庆才逃离现场。

经澄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岑某某损毁的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维修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盼、李庆才、吴英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四)吴英能非法经营案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吴英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非法注册使用一台名称为“海口龙华和乡大酒楼”的新大陆POS机,利用该台POS机多次刷多人信用卡套现现金和收取高利贷本息。自2018年3月26日至案发,吴英能利用该POS机共刷卡537条,涉及10家银行,共计34张卡号,持卡人共计15人,总金额为人民币4397024.81元,其为他人套现获利人民币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信用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记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王某丁、黄某某、王某戊、吴某甲、符某某、陈某乙、庄某某、吴某乙、王某己、王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英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庆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英海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能、庄盼、李庆才、吴英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英能、庄盼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1227412.45元(未遂590000元),被告人李庆才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1149412.45元(未遂59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英海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7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盼、李庆才、吴英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英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资金人民币4397024.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庆才、吴英海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庆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英海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英能、庄盼、李庆才、吴英海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元源

                             检 察 官:  曹  杨

                             检 察 官:  王康云

检察官助理:王咸青

检察官助理:王广钦

                          

          

2020  年5  月29 日

附:1.被告人吴英能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庄盼、吴英海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李庆才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公安卷17册、鉴定意见材料四册、检察卷1册;

3.未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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