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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茂林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吴茂林,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7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8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茂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茂林在雁江区****网咖盗窃被害人孟某某的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9元。

2.2020年1 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茂林在雁江区****网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55元。

3.2020年5 月1 日凌晨,被告人吴茂林在雁江区政府******网咖盗窃付某某的小米MIX3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77元。

被告人吴茂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小米MIX3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了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上网记录、发票、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陈述;5.吴茂林的供述与辩解;5.资雁价认[2020]67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茂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茂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茂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茂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检察官助理:刘雨洁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茂林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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