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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茂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吴茂,曾用名吴思谋,绰号“蒙头儿”,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道**号。2010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10 月23 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中午,吸毒人员刘某某、杨某甲联系被告人吴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微信转账900元毒资,随后,吴茂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福隆酒店对面茶叶市场门口将1克冰毒贩卖与刘某某、杨某甲。

2019年12月16日,吸毒人员杨某乙出资,由杨某甲联系被告人吴茂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毒资,随后,二人根据吴茂发送的放置冰毒位置将所购冰毒取回并吸食。当晚11时许,杨某乙、杨某甲再次联系被告人吴茂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毒资,随后,吴茂通过出租车将冰毒运输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金鑫酒店外,由杨某乙、杨某甲取回。

综上,被告人吴茂共向吸毒人员杨某甲、刘某某贩卖冰毒三次,共计1.6克。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 辨认、提取笔录:提取刘某某辨认吴茂笔录和提取刘某某向杨某甲转账的笔录;3.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刘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茂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茂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茂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茂现被逮捕,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案件移送材料清单、侦查卷宗二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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