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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荣兵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吴荣兵,男性,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寨,捕前住缅甸国掸邦第四特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6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荣兵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吴荣兵在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琐事与被害人孔某甲发生纠纷,吴荣兵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孔某甲颈部砍伤,致孔某甲因左侧颈部血管开放性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荣兵潜逃,澜沧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24日将其上网追逃。被告人吴荣兵于2020年6月20日在缅甸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万修开发区被缅甸国掸邦第四特区警方抓获,并于2020年6月25日移交中国云南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协查通报、抓获经过、移交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钟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吴某乙、孔某乙、丁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荣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步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荣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湄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荣兵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材料三份,视频光盘1张;

3、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本案未能提取作案工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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