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田哈书,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菊,曾用名吴妹海,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3月28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12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7月10日被剑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菊、田哈书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田哈书、吴菊相约逛街,二人逛至凯里市清江路国贸购物广场二楼诗凡黎服装店,趁店主忙于招呼客人之际,吴菊将一件米黄色羽绒服放入其黑色挎包内,田哈书将一件蓝色羽绒服揣进上衣内,出店后二人各自回家。2020年1月7日,其二人到凯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盗的两件羽绒服已发还服装店。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米色、蓝色羽绒服分别价值人民币1980元、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菊、田哈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哈书、吴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哈书、吴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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