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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贤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574号

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075******。

诉讼代表人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住浙江省嵊州市**镇**路**号。

被告单位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16******。

诉讼代表人宋某甲,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被告单位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

诉讼代表人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被告单位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35******。

诉讼代表人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住浙江省嵊州市**镇**路**号。

被告单位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8******。

诉讼代表人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吴贤良,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和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贤良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8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6月20日、8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7月24日、10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在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期间,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从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6份至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24,091,623.3元,税额共计3,863,956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采取上述方式,从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汉川市**纺织有限公司、汉川市**纺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6份至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139,188.3元,税额合计1,546,080.96元。

2.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采取上述方式从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至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4,140,201.78元,税额合计601,567.9元。

3.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采取上述方式,从汉川市**纺织有限公司、合肥**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纺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2份至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8,092,417.98元,税额合计1,175,821.31元。

4.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采取上述方式,从合肥**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至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403,976元,税额合计203,996.52元。

5. 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贤良采取上述方式,从乌鲁木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至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价税共计2,315,839.3元,税额共计336,489.5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共计1,466,788.09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人员报到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立案决定书、税务登记资料、天眼查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资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入库单、资金流向表、税务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宋某甲、宋某乙、沈某某、孙某某、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等;

3.被告人吴贤良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吴贤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吴贤良系被告单位绍兴**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服饰有限公司和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贤良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贵银

2020年1015

附:

    1.被告人吴贤良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诉讼代表人裘某某联系电话1335750****,宋某甲联系电话1390675****;

2.移送侦查卷宗拾玖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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