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1087号
被告人吴贵法,曾用名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镇**村**组。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20日释放。2014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贵法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贵法因无钱挥霍,在贵阳市南明区赤马粮店一卖肉摊位旁边,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用一双一次性筷子将被害人任某某右边裤包内的60元人民币扒走,扒窃得手后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款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贵法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贵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贵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贵法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筑煜
2014年10月11日
附:一、被告人吴贵法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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