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超容留他人吸毒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超,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宝应县********室。被告人吴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6月1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8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17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4月25日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2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超在宝应县**东路**号**室其暂住地,容留张某某吸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超在宝应县**东路**号**室其暂住地,容留许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超在宝应县**东路**号**室其暂住地,容留许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吴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超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超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