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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超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吴超,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吴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吴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超,听取了被告人吴超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超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吴超受周某某指使与鲍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到沛县沛城镇城关医院处,盗窃邵某某停放在沛县城关医院南的奥德赛轿车的四个轮胎,价值人民币7092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轮胎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超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超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超曾因犯非法拘禁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信诚

2020年910

附:

     1.被告人吴超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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