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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辉林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辉林,男,汉族,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吴辉林犯盗窃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辉林涉嫌盗窃罪、脱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辉林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辉林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15日02时许,吴辉林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王某某猪场外将王某某入停靠在该处的一辆望江牌WJ125T-3D型、车辆识别代码:LWMTCJPK2F100****、发动机号:15J1****、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时价值3017.96元。

2.2020年1月20日18时许,吴辉林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烈面镇文化路167号居民楼下将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车辆识别代码是LN4TCAJK8H1L8****、发动机号是17098****白色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被盗时价值3386.40元。

3.2020年3月18日凌晨,吴辉林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金牛镇红旗村3组8号212国道边门市外边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金福牌灰色踏板摩托车,车牌川XS****的踏板摩托车被盗了,被盗时价值2921.60元。

(二)被告人吴辉林脱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辉林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案件侦查需要需对吴辉林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批准后烈面派出所办案民警高某某、胡某某、辅警何某某于2020年6月1日08时许将被告人吴辉林从看守所接出,押往重庆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当日11时许,被告人吴辉林在重庆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中心趁看押民警不注意,逃跑后被抓回。当日下午16时许,办案民警押解吴辉林回看守所,当车行至金九大桥前铁路桥下面高速公路时,吴辉林打开门跳下车受伤被抓获。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14时许,武胜县公安局烈面派出所民警在武胜县疾控中心大门外将被告人吴辉林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辉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及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辉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辉林已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辉林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辉林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辉林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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