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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远云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吴远云,男,195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55********,汉族,小学肄业,现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诈骗于2006年4月13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9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归案后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武胜县看守所,2019年5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带回隆回县看守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法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远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吴远云与严某某、李某某、查某某(均已判刑)四人商量一起合伙骗取他人财物。由吴远云冒充为中国地质勘探队队长,李某某冒充中国地质科学院的教授,严某某冒充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勘探队副队长,查某某冒充中国地质勘探队的会计,并且各自都制作了假身份证明。四人假冒中国地质科学院的工作人员,以在山上挖到宝物,需要到国外进行贩卖筹集路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先后窜至湖南省洪江市、隆回县**诈骗作案,共骗得人民币26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远云伙同李某某、严某某、查某某四人来到洪江市黔城镇“**”KTV,叫了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等四人在包房内唱歌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吴远云、李某某、严某某、查某某等相互介绍、吹捧,取得四人被害人信任后遂同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谈好第二天陪同一起出去玩。次日,李某某假装接到中国地质科学院的电话,要求他们到怀化会同县地区测量数据。5月19日,吴远云等四人带着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来到会同县一公园,吴远云等人假装勘探找到宝物并把宝物挖了出来。然后与四被害人商量后决定将挖出的宝物卖到国外去,再将钱大家一起平分,但需要路费,吴远云等四人以分摊筹集路费为由共骗得郭某某人民币42000元、张某某人民币31000元、唐某某人民币15000元、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92000元。除去开支,吴远云等四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0元。

二、2014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吴远云伙同严某某、李某某、查某某在洪江市诈骗得手后乘车来到隆回县城。吴远云到隆回县神龙宾馆对面的营业厅给每人购买了本地电话卡和手机,又同查某某来到“军杰”KTV开了包厢。然后打电话叫来李某某、严某某,并在KTV叫了被害人沈某某、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四人陪唱。在聊天过程中,四人互相介绍、吹捧,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吴远云、严某某、李某某、查某某四人又以在洪江市诈骗作案的方式,以挖到宝物需要筹集路费到国外进行贩卖为由,骗得沈某某人民币53000元、刘某某人民币61500元、袁某甲人民币20000元、袁某乙人民币41500元,共计人民币176000元。除去开支,吴远云等四人每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挖宝”现场图片、银行业务凭证、收款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严某某、李某某、查某某军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沈某某、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远云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远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远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远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远云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蔡某某。

4.被害人:沈某某,女,30岁,住隆回县。

刘某某,女,24岁,住隆回县。

袁某甲,女,39岁,住隆回县。

袁某乙,女,41岁,住隆回县。

唐某某,男,33岁,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郭某某,女,39岁,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张某某,女,27岁,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杨某某,女,28岁,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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