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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远海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吴远海,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在西安无固定居所及职业。2018年因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6月25日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远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远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被告人吴远海,即跟随至西安市碑林区**巷**号院**号楼**单元,上前盘问时发现被告人吴远海系吸毒人员且手机中有毒品照片,后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号楼**单元**层**号房间,发现室内有大量毒品海洛因。其中在主卧室沙发电脑包内查获一包两层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黑色块状物品。经鉴定,黑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净重108.61克,并在黑色块状物的内包装(透明无字样塑料袋)上检测出被告人吴远海的DNA分型。被告人吴远海拒不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毒品查获、称重、封存记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鉴定意见: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津实【2019】毒检字第77号毒品检验意见书;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公(司法)鉴(法物)字【2019】874号鉴定书。

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查获过程记录视频、**小区监控视频。

5、被告人吴远海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远海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海洛因共计108.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远海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远海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伍份共伍页,光盘捌张,U盘壹张。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OPPO字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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