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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逢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吴逢英,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水依生”项目成都工作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逢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吴逢英等人经人介绍,前往浙江省义乌市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缘祥公司)考察“水依生”项目,并于随后,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城市春天A 座2519号成立“水依生”项目成都工作室,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公开宣传“水依生”项目的投资模式,发展会员参与投资。其中,吴逢英作为“水依生”项目成都工作室负责人,主要负责工作室日常经营管理、投资模式的讲解、投资转款、积分购买、与金华客缘祥商贸有限公司对接等事宜。

“水依生”项目的投资模式为: (1)投资人经人推荐后,在“水依生”网站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不需要推荐码);(2)成为会员后,投资8928元为1单,成为渠道零售商。渠道零售商不仅可获得“水依生”品质饮料124件,还可以在“水依生”网站享受全国每天销售业绩的15%加权平分积分返还(5个月左右拿广告补贴1.5万元人民币);(3)累计投资33单,成为分销商。分销商不仅可获得“水依生”品质饮料4092件,还可以在“水依生”网站享受全国每天销售业绩的5%加权平分积分返还(32单每单广告补贴1.5万元人民币,额外奖励20万元人民币,1年左右拿完);(4)累计投资6个33单,成为运营商。运营商不仅可获得“水依生”品质饮料24552件,还可以在“水依生”网站享受全国每天销售业绩的3%加权平分积分返还(每33单广告补贴68万元人民币,额外奖励50万元人民币)。积分分为消费积分(10%)、销售积分(85%)、旅游积分(5%)。其中,消费积分可以在“水依生”网站上面购买“水依生”饮料和客缘祥公司股份,旅游积分达到一定数量会安排旅游,销售积分扣除2%手续费后,可以在“水依生”网站提现,且1积分可折抵1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9日,吴逢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经讯问,吴逢英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截止案发,吴逢英所在的“水依生”项目成都工作室,报案投资人14人,投资金额427.8839万元人民币,净损失312.38193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逢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逢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逢英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逢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畏

检察官助理:武子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逢英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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