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吴道国,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4年6个月,2015年8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3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12月22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道国、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吸毒人员许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王某某向被告人吴道国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后在镇雄县南方医院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随后王某某在镇雄县新公园处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扣押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民警查获王某某后,王某某表示愿意帮助民警抓获吴道国,后吴道国在镇雄县烟草公司门口被抓获。
经称量,被告人吴道国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又贩卖给许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3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吴道国、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道国、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道国、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道国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至十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某有一次犯罪前科、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检察官助理:唐巍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道国、王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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