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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道宗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吴道宗,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7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维持定性改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4年7月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道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镇雄县公安局补查重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道宗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5日期间多次贩卖毒品“马儿”给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其中,5月3日18时许吴道宗在镇雄县城**银行附近贩卖了350元钱的“马儿”给徐某某、张某某等人;5月5日16时许吴道宗在镇雄县城**广场侧边贩卖了200元钱的“马儿”给王某某;同日17时许,吴道宗又在镇雄县城**路段贩卖“马儿”给徐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徐某某驾驶的车辆下搜查出吴道宗丢弃的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马儿”疑似物一包和用铁盒包装的“马儿”疑似物一盒,经称量,白色卫生纸包装的“马儿”疑似物净重1克,铁盒包装的“马儿”疑似物净重2.95克,两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物证手机一部;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道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道宗明知为毒品而多次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VIVO黑色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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