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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道富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279号 

被告人吴道富,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2017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道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道富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与被害人古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吴道富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以假名吴某某的名义与古某某交往。2020年10月8日14时许,吴道富带古某某在本市清溪镇三中湘家本味餐厅吃饭时,吴道富借用被害人古某某的手机假称外出找人,后趁机操作古某某的手机内的支付宝APP,将古某某账户内25000元套现盗走,后回餐厅将手机还给古某某后又借故逃走。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吴道富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吴道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道富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道富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道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1年2月2日

附:

被告人吴道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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