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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金南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吴金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吴金南虚称姓名“吴锋”通过QQ附近的人功能搜索添加被害人冯某某为好友,然后又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5月,被告人吴金南为偿还“黑网贷”萌发了诈骗被害人的歹念,其先捏造“陈秀敏”的人物向被害人称为其女朋友,然后以“陈秀敏”的名义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虚构借款给同事刷流水账单办理信用卡可获得报酬的事实,至同年8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骗得被害人合共156700元。因受迫于被害人追讨,被告人吴金南又向被害人虚构“陈秀敏”出车祸需费用治疗及后来死亡的事实,被害人则为救治“陈秀敏”取回之前办理信用卡的款项,在同年8月13日至19日期间,又受骗通过支付宝、ATM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支付被告人吴金南合共138800元。综上,被告人吴金南共诈骗得被害人295500元,得款用于偿还“黑网贷”花去。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相关笔录;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金南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南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金南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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