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金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金帅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东环路与金航路交口的华盛里小区底商,钻窗进入胡某某经营的馒头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尔后,吴金帅又采取同样手段进入隔壁冯某某经营的“叫了只鸡”炸鸡店,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金帅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丽园底商寇某某经营的牛将军饭店,从店门缝隙钻进店铺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20元。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金帅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森淼里小区底商李某某经营的万家鲜果旗舰店,采取钻窗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
4、2019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金帅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军秀园底商王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从店门缝隙钻进店铺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金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金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金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金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赵云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金帅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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