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金淡,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供销社销售员,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吴金淡持刀到闽侯县**镇**街鸿达超市旁陈某某开的童装店讨要彩礼钱,后被告人吴金淡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背部等处捅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两处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被告人吴金淡于2020年1月13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南×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省立医院病历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单、X光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金淡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8.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淡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捅伤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淡犯罪以后主动投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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