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吴金福,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园**轩**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金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吴金福帮被害人伍某某申请贷款17万元成功后,在被害人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三次共转走被害人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1616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帮被害人追回赃款人民币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转账截图、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金福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金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福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盗得人民币1616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金福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金福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培南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金福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人民币2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扣押iphone11手机、银行卡一张,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二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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