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金芝,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当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金芝与其朋友关某甲聊天时,得知关某甲姐姐关某乙的儿子及姑爷因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羁押一事。被告人吴金芝告知关某甲称本人能联系人,将关某乙儿子及姑爷从警方手中办出来,被害人关某乙与被告人吴金芝见面后,吴金芝以办事为名义向关某乙索要40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1日,被害人关某乙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吴金芝农业银行转账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吴金芝收到此款后,联系其在北京市的哥哥吴某某,吴某某找人通过律师进行咨询,并将无法办理关某乙儿子及姑爷情况告知被告人吴金芝。被告人吴金芝在明确知道不能办理该事的前提下,编造理由拒不归还,将40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被告人吴金芝将其中4.7万元交给吴某某用于雇佣律师费用,其余钱款全部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3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电话将被告人吴金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银行查询明细、户籍证明、转账交易明细;
2.证人高某某、关某甲、吴某某、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关某乙陈述;
4.被告人吴金芝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金芝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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