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金铭,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大专文化,宜宾市**有限公司工程**部原部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犯罪,2020年5月23日,被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6日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江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金铭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吴金铭任**公司工作员;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处工作员;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处主管工程师;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部副经理;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一部副经理;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四部副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四部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管理四部部长;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宜宾市**公司工程管理四部部长,兼宜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管理工程项目过程中,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划拨工程款、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工程承包人黄某某、袁某某等2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59.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底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黄某某承建的三江口滨江景观工程A、B段工程,在工程变更、工程款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莱茵河畔、南岸三江口施工现场等地,先后7次收受、索取黄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7万元。
(二)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投**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广州**公司承建三江口长江之歌广场多媒体水舞声光秀工程,以及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黑塔路附近、成都市环球中心附近,先后2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袁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2万元。
(三)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宜宾**石材厂向三江口滨江景观二标段工程供应石材、回收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华荣酒店附近,先后2次收受该厂老板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8万元。
(四)2015年2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三江口长江之歌广场水幕钢结构工程、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成都市府南河边等地,先后3次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姚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7.8万元。
(五)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职务之便,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三江口区域七号道路及戎州桥头公园景观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三江口滨江景观工程C区建筑及景观设计等工程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莱茵河畔小区附近等地,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易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7万元。
(六)2017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为重庆**雕塑院有限公司获得三江口滨江景观长江之歌广场跌水墙浮雕项目工程、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黑塔路、南岸公务员小区等地,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某委托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七)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经理、宜宾市**公司**部部长职务之便,为李某某承建的工程,在划拨工程款、工程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区域施工现场,先后6次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八)2014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蒲某某在大溪口设立砂石场堆放点、向三江口滨江景观工程相关施工单位销售砂石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滨江景观二标段施工现场附近,3次收受蒲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九)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经理和宜宾市**公司**部部长职务之便,为宜宾**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3万元。
(十)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为成都**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坝桥北桥头节点改造工程上跨内六铁路立交桥工程、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该公司铁道市政分院副院长王某某索取人民币10万元,在银昆高速宜宾南收费站予以收取。
(十一)2016年12月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经理、宜宾市**公司**部部长职务之便,为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丹凤公园建设工程、划拨工程款、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黑塔路市投资集团办公室附近,先后4次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包人翁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万元。
(十二)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职务之便,为四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宜宾市中心城区风貌整治工程长江道二标段施工单位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铝单板材料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成都市环球中心附近,先后2次收受四川**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营销商胡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十三)2015年4月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甘肃省**建筑有限公司获得三江口滨江景观项目监控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安装工程、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三江口水幕电影施工现场、莱茵河畔小区附近,先后2次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吴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十四)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部经理职务之便,为成都**科技公司承包江源半岛小区弱电安装工程、划拨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十五)2016年10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经理职务之便,为刘某某所承包的丹凤公园土石方工程,在协调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七星路等地,先后2次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
(十六)2017年8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职务之便,为胡某某获得三江口滨江景观工程的工程款提供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
(十七)2014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公司**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谭某某获得三江口区域B-2-3地块1#、2#楼外墙内保温工程承包权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收受谭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十八)2010年底,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宜昌**有限公司承包江安世纪新城4号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变更工程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世纪新城一期4号地块工地,收受该工程承包人郭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十九)2010年底,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龚某某向江安世纪新城项目施工方销售瓷砖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收受龚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二十)2013年底,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陈某某向三江口滨江景观工程A、B段工程施工方销售水泵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二十一)2017年底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部长职务之便,为陈某某承建的三江口滨江景观项目D区运动中心及周边景观工程,在划拨工程款、工程变更材料调整价格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等地,先后2次收受陈某某之子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二十二)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南溪县**建筑有限公司获得江安世纪新城地块一期、二期生活污水净化池工程承包权,以及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江安世纪新城项目部,收受杨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二十三)2016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宜宾**装饰公司获得江源半岛栏杆安装工程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莱茵河畔小区附近,收受该工程承包人许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
(二十四)2017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经理、宜宾市**公司**部部长职务之便,为四川**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三江口英才路、新码头、学院街改造等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新码头街、南岸黑塔路,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监理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二十五)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李某某承包的三江口二标段道路回填土石方运输业务,在收取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三江口项目工地,先后2次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二十六)2007年底,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处工作员职务之便,为邹某某承包的七星路道路景观绿化工程,在工程款划拨、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附近收受邹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十七)2016年春节,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曾某某施工管理三江口滨江景观AB段工程提供帮助,在宜宾市三江口水幕电影施工现场附近,收受曾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八)2015年底,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侯某某向三江口景观项目弱电工程施工方销售监控设备、收回设备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宜宾市叙州区沃尔玛附近,收受侯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被告人吴金铭利用担任宜宾市**集团工程*部副经理职务之便,在确认四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宜宾市**集团无尚未收取的审图费后,假借支付四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审图费名义,通过“走账”方式,套取了宜宾市**集团人民币7.084万元。四川**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款余款人民币6.6万余元交付给吴金铭,吴金铭将上述款项予以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金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单位财物并予以侵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工程项目过程中,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划拨工程款、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铭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金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金铭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金铭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红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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