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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钟、李阳阳等开设赌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孙琴,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14年10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6日因容留卖淫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司恩友(绰号“小四轮”),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阳阳(曾用名李洋洋,化名“李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卫、朱绍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国辉(绰号“小张”),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琴涉嫌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孙琴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棋牌室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小九”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5000余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孙琴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东面的**饭店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小九”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6000余元。

3、2018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张国辉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棋牌室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小九”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3000余元。

4、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经事先商量,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棋牌室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小九”等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60000余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10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琴等人归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6.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琴未履行相应判决义务,后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同年2月26日查封被告人孙琴名下号牌为浙D*****奥迪牌小型汽车。2019年3月28日该院要求被告人孙琴限期交付上述车辆,但被告人孙琴仍拒不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经认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琴已支付王某某全部履行款,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移送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查询信息、价格认定意见书、客户履约险承保情况说明、柯桥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短信通知、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不动产查询反馈、公安协查反馈、民政协查反馈、工商登记、电子商务协查反馈、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结案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陈某甲、吴某乙、徐某某、董某某、许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甲、雷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吴某乙、徐某某、董某某、许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陶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孙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琴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兴峰

                                2019年10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孙琴、吴某甲、司恩友、李阳阳、张国辉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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